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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cs船级社的产品认证/检验总体介绍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8-08 13:48:06    文字:【】【】【

一.船用产品检验范围根据CCS的《产品检验规则》,凡作为重要材料,设备或另部件的船用产品,当拟用于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时,需申请CCS认可和检验发证,并只有取得CCS签发的相应证书后,才能获准使用。这些产品包括: 



  
    1.钢板、扁钢、型钢。包含:一般强度船体结构用钢、高强度船体结构用钢、焊接结构用高强度淬火回火钢、锅炉和受压容器用钢、机械结构用钢、低温韧性钢、奥氏体不锈钢、复合钢板、Z向钢等。

    2.钢管:无缝压力管、焊接压力管、锅炉管与过热器管、低温铁素体钢压力管、奥氏体不锈钢压力管。

    3.有色金属:铜质螺旋桨、铸铜合金、铜管、轴承合金、铝合金。

    4.焊接材料:电弧焊焊条、埋弧自动焊丝-焊剂、铸钢、不锈钢焊条、药芯焊丝、半自动、自动焊的焊丝与焊丝-气体、电渣焊或气电立焊的焊接材料、单面焊接双面成型焊接材料

    5.锻钢件:船体结构用锻钢件、轴系与机械结构用锻钢件、曲轴锻钢件、齿轮锻钢件、涡轮机锻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锻钢件、低温韧性锻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锻钢件。铸件:船体结构用铸钢件、机械结构用铸钢件、曲轴铸钢件、螺旋桨铸钢件、锅炉与受压容器用铸钢件、低温铁素体铸钢件、奥氏体不锈钢铸钢件、灰铸铁件、球墨铸铁件、曲轴铸铁件。

    6.锚:大抓力锚及各种型式的船用锚。

    7.锚链:铸造锚链、电焊锚链、工业用链。

    8.钢丝绳。

    
    (二)非金属材料及其制成品 


    1.油漆:底漆、防锈漆、防污漆、船壳漆、油舱漆、水线漆、甲板漆、货舱漆、压载舱漆。

    2.纤维绳。

    3.玻璃。

    4.硬质塑料管

    5.非金属轴承材料

    (三)主机、辅助机械。 


    1.柴油机、汽轮机、燃气轮机、柴油机齿轮箱机组、喷水推进装置、Z型推进装置。

    2.舱底泵、货油泵、燃油泵、滑油泵、给水泵等船用泵、风机、空气压缩机、分油机、制淡装置。液压泵站、液压缸、液压马达、安全阀、海底阀、舷旁阀、止回阀、截止止回阀等。

    3.齿轮箱、联轴器、离合器、液力偶合器、尾轴密封装置、尾轴承等。

    4.螺旋桨、可调螺距螺旋桨、侧推。

    5.起重机械、起重机、吊艇机、锚机、舵机、升降机、拖带装置。

    6.制冷机组:包括制冷压缩机、冷凝器、盐水冷却器。

    (四)锅炉与受压容器。

  
    1.主锅炉、立式辅助锅炉、锅炉燃烧装置。

    2.热交换器、燃油式热油炉、废气加热式热油器、热水器。

    3.受压容器。

   

    (五)防污染设备。

   

    1.滤油设备、排油监控装置、油水界面探测器、油份计。原油洗舱装置。

    2.生活污水处理装置。

    3.焚烧炉。

   

    (六)消防设备。

   

    1.惰性气体发生装置、自动喷淋装置、固定式灭火装置。

    2.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喷水器、泡沫枪、泡沫炮、手提式灭火器。

    3.火焰探测器、感烟探测器、感温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器。

    4.消防员装备:呼吸器、防护服、消防头盔等。

   

    (七)耐火材料与耐火结构件。

   

    1.耐火材料:矿物棉制品、甲板基层覆料、低播焰饰面材料、阻燃纺织品、穿过耐火分隔的电缆密封填料函。

    2.A-0、A-15 A-30 A-60级舱壁或甲板、B-0 B-15 级舱壁、甲板、天花板、C级分隔件。

   

    (八)救生设备。

   

    1.救生衣、救生圈、救生服、浸水保温服、保温用具、气胀式救生衣、救生衣灯、救生圈自亮灯、救生圈自发烟雾信号。 2.气胀式救生筏、刚性救生筏、救生浮具。 3.救生艇、部分封闭救生艇、全封闭救生艇、耐火救生艇、救助艇、充气救助艇。 4.抛绳设备、引航员软梯、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5.火箭降落伞火焰信号、手持火焰信号、漂浮烟雾信号。

   

    (九)电气装置。

   

    1.电力推进装置。

    2.直流发电机、交流发电机、蓄电池、柴油机发电机组。

    3.直流电动机、交流电动机。

    4.主配电板、应急配电板、开关、断路器、熔断器。

    5.控制电器、接触器、继电器、电磁阀。

    6.电力电缆、通信电缆、控制电缆。

    7.变压器、变流器。

    8.航行灯、信号灯、照明灯具。

    9.防爆电气设备、防爆灯具。

    10.指挥电话、传令钟。

    11.船用电子计算机、装载仪。

    12.机舱集中控制台、驾驶台集中控制台、各种用途的控制装置。

    13.电热器具、电取暖器。

   

    (十)无线电通讯、导航设备。

   

    1.甚高频无线电话。

    2.奈伏泰斯接收机。

    3.极轨道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静止卫星紧急无线电示位标、甚高频紧急无线电示位标。

    4.中频无线电装置。

    5.卫星船舶地面站、卫星定位仪。

    6.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接收机。

    7.无线电话报警信号发生器。

    8.强化群呼接收机。

    9.救生艇筏双向甚高频无线电话。

    10.雷达、搜救雷达应答器。

    11.磁罗经、电罗经、陀螺罗经。

    12.多普勒计程仪、电磁计程仪、声相关计程仪、测深仪。

    13.自动操舵仪。

    14.DSC值班接收机、甚高频DSC设备

   

    (十一)舾装设备。

   

    1.舷窗、水密门。

    2.舷梯。

    3.紧缆器。

   

    (十二)配套件和零部件。

   

    1.供上述设备配套、使用的配套件等、如:增压器、仪表等。

    2.供上述设备使用的零部件、如:各种交货状态的柴油机零件、锅炉附件、齿轮等。

   

    (十三)集装箱及其配件。

   

    1.集装箱、保温集装箱、冷藏集装箱、罐式集装箱、平台式集装箱等。

    2.集装箱用钢材及角件。

    3.集装箱用木地板、门框密封条等配件。

    4.集装箱系固设备:绑扎杆、绑扎链、绑扎钢丝绳等活动和固定件。

   

    CCS还开展对试验验证机构,维修机构的认可。其范围是:

   

    1.气胀式救生筏检修站。

    2.GMDSS系统岸上维修机构。

    3.无线电专业检测机构。

    4.船用产品试验机构。

    5.消防设备检修机构。

   

    一.船用产品检验办法

   

    CCS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在CCS《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两种认可,四种检验,四种证书。有关说明如下:

   

    一个途径 是指申请CCS检验的途径。由于管理上的需要,CCS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产品需要CCS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CCS机构受理。故申请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CCS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两个原则 是指CCS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两个原则。即: 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两种认可 是指CCS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两种模式。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

   

    根据CCS“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CCS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CCS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两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

   

    ①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即CCS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 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即CCS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CCS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四种检验 是指CCS在日常检验中采用的四种方法。即:①制造检验 ②出厂检验 ③不定期检验 ④个别检验。

   

    其中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属于认可后的检验方法,也是CCS主要采用的方法,即在产品或产品厂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对于每次供货或日常生产的船用产品(即供入CCS级或受CCS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使用的产品,或客户在订单中要求有CCS证书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试验,检验和/或质量记录审查,以确认其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既定要求。对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认可后的检验方法,需要CCS根据产品的制造情况,产品用途,有关的风险程度以及产品厂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检验时,某些在认可时已做过的特殊试验,如环境条件试验,耐久试验等,可以免做。至于第四种方法即个别检验,是特殊情况下的方法,只能有限制地使用并需经特别考虑。

   

    四种检验分别介绍如下:

   

    ① 制造检验:是由验船师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按照生产过程的特点分阶段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材料试验装配检验等),并在产品完工后进行试验和检验。

   

    ② 出厂检验:是当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时,由验船师到工厂审查有关质量记录(如材料试验和装配检验记录等),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试验和检验。

   

    ③ 不定期检验:是在工厂已实施令CCS满意的质量体系或质量控制制度,其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且验船师可随时到工厂进行检查这三个前提下所采用的一种确认方法。根据这个方法,工厂按CCS的要求执行规定的质控,质检工作,CCS或根据产品质量记录签发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④ 个别检验:是对不适合认可或尚未按规定经过认可的产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如船用主配电板系根据每条船的具体要求制造的非标产品,不适合做型式认可,则可对其进行个别检验。又如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供货时间紧迫,来不及按规定完成有关认可工作手续时,亦可通过个别检验予以变通。对为营运船舶提供的某些特制产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但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认可或认可证书换新的产品,一般不容许采取个别检验。

   

    个别检验的要求由 CCS需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讲,验船师要对产品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产品制造过程和/或完工阶段进行有关试验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非常规项目的试验和扩大抽样检验比例。

   

    四种证书 是指认可或检验后由CCS颁发的四种有关船用产品的证书。即:

   

    ① 型式认可证书。

    ② 工厂认可证书。 以上两种证书是一种能力与资格的证明,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作为供货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作为产品合格证明并提交订货方和船舶验船师核查的产品证书有以下两种:

   

    ① CCS产品证书。即由CCS颁发的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符合要求的证书, 盖有CCS机构印章并经验船师签名。

    ② 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CCS盖章并经验船师莶署的工厂质保书或合格证件,或在CCS授权下由其它船级社代发的证书。这种证明文件等效于由CCS颁发的产品证书。

   

    二.产品检验的主要依据CCS在船用产品检验上所采用的要求和标准主要依据:

    1.CCS的技术规范、如船舶和海上设施的入级与建造规范等;

    2.CCS的《产品检验规则》、《产品图纸资料送审项目表》、《产品检验项目表》;

    3.适用的国际公约、包括公约的修正案、议定书、有关规则;

    4.适用的法令、法规、条例、规则等(指政府主管机关颁布的)。

    5.适用的IACS(国际船级社协会)统一要求。

    6.适用的国际标准、如ISO、IEC标准。

    7.适用的国家标准。

    8.适用的跨国家或地区的标准。

    9.适用的的行业标准或公认的权威组织标准。

    10.适用的企业标准

    11.合同规定的技术要求。

   

    除上述外、CCS还根据需要、制定了验船师检验须知、通函、认可指南、验船师参考等多层次的产品检验技术支持性文件、以供验船师或工厂参照。

   

    CCS还随时收集和征求用户对产品检验的需求、并及时反馈到有关的检验工作中。对于用户的特殊需求、CCS将通过制定专门的质量计划来解决需求。确保为用户提供及时、周到的服务。

   

    三.CCS产品检验业务区域划分

   

    CCS在中国沿海、沿江的主要港口及欧洲、北美、大洋洲、远东等主要船用产品生产地区设置了分支机构、形成了覆盖全球的产品检验服务网络、能够及时为各地用户提供检验发证服务。现介绍如下:

   

    1.CCS总部负责产品检验发证工作的管理和协调。

    2.CCS各下属分支机构负责产品检验的区域如下:

    · CCS上海分社负责:上海市、浙江省、江苏省的苏州市区、常州市区、无锡市区。

    · CCS广州分社负责:广东省(湛江市、阳江市、茂名市、深圳市除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的梧州、柳州、桂林、贵港等地。

    · CCS大连分社负责:吉林省、黑龙江省、辽宁省(锦州市、葫芦岛市除外)。

    · CCS武汉分社负责:湖北省、湖南省、河南省、江西省。

    · CCS南京分社负责:江苏省(苏州市区、无锡市区、常州市区除外)、安徽省。

    · CCS重庆分社负责:云南省、贵州省、四川省、重庆市。

    · CCS天津分社负责:天津市、北京市、山西省、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 CCS秦皇岛分社负责: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辽宁省的锦州市、葫芦岛市。

    · CCS青岛分社负责:山东省、青海省。

    · CCS福州分社负责:福建省。

    · CCS深圳分社负责:深圳市。

    · CCS湛江分社负责:广东省的湛江、阳江、茂名三市、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柳州市、桂林市、贵港除外)。

    · CCS大阪分社负责:日本、韩国。

    · CCS香港分社负责:港澳地区。

    · CCS新加坡办事处负责:新加坡地区。

    · CCS汉堡分社负责:欧洲地区。

    · CCS纽约办事处负责:美洲地区。

    · CCS澳大利亚办事处负责:澳大利亚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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